纜車兒戲摧毀遊人信心
18/06/2007

昂 坪 360 纜 車 啟 用 不 足 一 年 , 卻 已 事 故 頻 生 , 由 最 初 安 排 巿 民 試 搭 時 不 斷 出 現 系 統 故 障 , 上 周 一 更 發 生 罕 見 的 吊 車 車 廂 飛 墮 地 面 事 故 , 令 人 震 驚 。 「 東 方 報 業 民 意 調 查 」 發 現 , 在 二 千 多 名 從 未 乘 搭 昂 坪 纜 車 的 受 訪 者 中 , 七 成 七 對 纜 車 印 象 偏 差 , 一 直 擔 心 纜 車 會 有 意 外 發 生 或 感 到 整 個 纜 車 系 統 很 不 安 全 ; 整 體 受 訪 者 中 , 逾 半 認 為 當 局 為 挽 回 市 民 和 遊 客 的 信 心 , 必 須 徹 底 交 代 今 次 事 件 的 原 因 , 以 及 清 楚 闡 釋 日 後 的 改 善 措 施 。

「 東 方 報 業 民 意 調 查 」 於 上 周 三 至 五 , 成 功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了 三 千 七 百 六 十 五 名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巿 民 , 並 按 受 訪 巿 民 曾 否 乘 搭 昂 坪 纜 車 分 為 兩 個 群 組 , 了 解 他 們 對 今 次 事 故 的 意 見 。 曾 經 乘 搭 昂 坪 纜 車 的 群 組 共 有 一 千 零 四 人 ; 從 未 乘 搭 的 受 訪 者 , 則 有 二 千 七 百 六 十 一 人 。

打 消 遊 大 嶼 山 昂 坪
對 比 曾 經 乘 搭 和 從 未 乘 搭 昂 坪 纜 車 的 群 組 , 他 們 對 昂 坪 纜 車 的 安 全 有 明 顯 不 同 的 意 見 。 在 曾 經 乘 搭 的 群 組 中 , 六 成 六 受 訪 者 對 纜 車 的 感 覺 偏 好 , 不 覺 得 有 安 全 問 題 或 認 為 發 生 意 外 的 機 會 不 大 ; 只 有 百 分 之 七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感 覺 很 差 , 覺 得 纜 車 系 統 很 不 安 全 。 至 於 從 未 乘 搭 的 群 組 , 情 況 剛 好 相 反 , 七 成 七 受 訪 者 對 纜 車 的 印 象 偏 差 , 擔 心 纜 車 會 有 意 外 發 生 , 或 認 為 整 個 系 統 很 不 安 全 ; 只 有 百 分 之 四 表 示 對 纜 車 的 印 象 很 好 , 不 覺 得 安 全 有 問 題 。

這 差 異 明 顯 與 乘 搭 昂 坪 纜 車 的 經 驗 有 關 。 曾 經 乘 搭 的 受 訪 者 , 應 該 是 按 照 自 己 的 經 驗 作 出 判 斷 ; 至 於 從 未 乘 搭 的 受 訪 者 , 估 計 普 遍 受 纜 車 啟 用 後 不 斷 出 現 的 負 面 消 息 影 響 。 因 此 可 以 推 斷 , 今 次 事 故 將 令 更 多 從 未 試 搭 的 市 民 和 遊 客 , 對 昂 坪 纜 車 卻 步 。 這 推 斷 亦 獲 得 調 查 數 據 的 支 持 , 在 曾 經 乘 搭 的 受 訪 者 中 , 三 成 三 認 為 今 次 事 故 純 屬 意 外 , 有 需 要 時 仍 會 乘 搭 ; 但 從 未 乘 搭 的 受 訪 者 , 則 只 有 一 成 八 表 示 有 需 要 時 會 乘 搭 。

負 面 影 響 削 競 爭 力
昂 坪 360 一 直 被 視 為 香 港 近 年 其 中 一 項 最 龐 大 的 旅 遊 發 展 項 目 , 當 局 期 望 纜 車 啟 用 後 , 可 以 將 東 涌 、 昂 坪 市 集 、 寶 蓮 寺 、 天 壇 大 佛 等 , 結 合 成 一 個 更 具 吸 引 力 的 旅 遊 景 點 群 。 今 次 事 故 勢 將 對 此 目 標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。 不 過 , 兩 個 群 組 的 受 訪 者 對 此 仍 抱 積 極 態 度 , 整 體 只 有 兩 成 六 認 為 事 故 將 嚴 重 削 弱 本 港 的 吸 引 力 , 旅 遊 業 將 大 受 影 響 ; 逾 四 成 認 為 事 故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, 短 期 雖 有 影 響 , 但 估 計 影 響 會 隨 公 眾 逐 漸 淡 忘 而 消 失 。

不 過 , 整 體 受 訪 者 中 僅 一 成 認 為 當 局 甚 麼 事 都 不 用 做 。 逾 半 受 訪 者 認 為 當 局 必 須 徹 底 交 代 今 次 事 故 的 起 因 , 不 可 含 糊 其 詞 ; 並 且 向 公 眾 清 楚 解 釋 日 後 的 改 善 措 施 , 才 可 有 效 挽 回 市 民 和 遊 客 對 昂 坪 纜 車 的 信 心 。

Skyrail 難 辭 責 任
此 外 , 佔 整 體 四 成 四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負 責 營 運 昂 坪 纜 車 的 澳 洲 公 司 Skyrail-ITM , 應 該 要 為 今 次 事 故 負 責 ; 另 有 兩 成 二 認 為 當 局 應 追 究 該 公 司 的 責 任 , 撤 換 昂 坪 纜 車 的 營 運 商 。

事 故 發 生 至 今 已 有 一 星 期 , 昂 坪 纜 車 事 後 亦 已 全 面 停 開 , 但 不 管 是 負 責 營 運 的 澳 洲 公 司 、 負 責 項 目 發 展 的 地 鐵 公 司 , 或 是 負 責 監 管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, 對 事 故 肇 因 和 責 任 誰 屬 , 始 終 莫 衷 一 是 。 公 眾 看 到 的 是 各 方 大 耍 官 腔 胡 謅 , 無 人 承 擔 責 任 , 將 「 外 國 專 家 調 查 需 時 」 當 作 擋 箭 牌 。 如 果 情 況 持 續 , 恐 怕 公 眾 對 昂 坪 纜 車 僅 有 的 信 心 , 也 會 涓 滴 不 留 ; 甚 至 負 責 項 目 發 展 的 地 鐵 公 司 , 亦 有 可 能 受 到 牽 連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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